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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3: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4 條
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
二、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
三、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
四、教化一切事項。
五、被告性行報告事項。
六、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
七、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
八、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
第 4 條
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
一  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
二  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
三  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
四  教化一切事項。
五  被告性行報告事項。
六  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
七  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
八  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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