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9 14:0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解送人犯辦法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接收機關接到解犯通知後,如逾相當期間人犯尚未解到或解到人犯有不符 情事者,應向原解送機關清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