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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解送人犯辦法 第 7 條
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
民國 61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7 條
解送人犯,應將已決犯之身分簿、指紋紙、及未決犯之指紋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