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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
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89 條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更生保護機關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