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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被告所須穿著之外衣,應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
氣或符合保健所需之質料;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看守所核准,被告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
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民國 66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59 條
  由所供用之被告衣被鞋襪,應用國產物品;並合於季節及保健之需要。其衣服顏色、式樣
  ,由監督機關統一訂定之。
  被告衣被,應適時洗濯曝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