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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羈押法 第 21 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
救工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