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1 條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
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