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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
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
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
在二分以上。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57 條
  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
  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
  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在二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