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十五條及七十六條之規定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 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少年受刑人 最近三個月內教化分數應在四分以上,操行分數在三分以上,作業分數應 在二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