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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
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
,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民國 70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6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
  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
  要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