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 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 ,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 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 要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