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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
,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第一級每月以
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