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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第 52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得使其競技遊戲或開運動會,但第二級每月以一次
,第一級每月以二次為限。
少年受刑人,得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