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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51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
對於第三級以下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51 條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違反監獄紀律範圍內,許其閱讀自備之書籍,對於第三級以下
之受刑人,於教化上有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