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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