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5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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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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