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47 條
對於第一級及第四級之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