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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34 條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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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訂定
第 34 條
第一級受刑人,為維持全體之紀律及陳述其希望,得互選代表。
前項代表人數,至多不得逾三人,經受刑人加倍互選後,由典獄長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