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所稱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其含義如下:
一、嚴為分界:指以監內建築物、同一建築物之不同樓層或圍牆隔離監禁
    之。
二、分別監禁:指於監獄內之不同舍房、工場或指定之區域分別監禁之。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4 條
  本法所謂嚴為分界、分別監禁、分界監禁、分界收容,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監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監禁:分別監禁於不同之監房、工場或指定之監獄。
  三、分界監禁:以劃分監房及工場監禁之。
  四、分界收容:收容於監內分界隔離之病監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