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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受刑人於徒刑執行中、執行完畢或假釋後,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
者,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民國 8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應與處徒刑或拘役者分別執行。
  受刑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必要時得指定監獄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