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每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 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績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 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 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 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 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司法行 政部定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充作業基金,百 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 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 核定之。
作業收入以百分之十充作業勞作金,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撥充 作業基金,百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其餘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 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