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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2: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37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
    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
    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規定支付。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33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
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
之三十充作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其
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於犯罪被害人補償法公布施行後提撥
,專戶存儲;第二項改善受刑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33 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每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
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餘累績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
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33 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賸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補助受刑人飲食費
用;百分之五充受刑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其
餘累積為年度賸餘,於年度決算時以百分之八十充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
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部分,並應列入當年度預算;獎勵辦法,由司法行
政部定之。
民國 46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第 33 條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充作業基金,百
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
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
核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33 條
作業收入以百分之十充作業勞作金,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撥充
作業基金,百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其餘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
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典獄長擬具詳細計劃呈請該管監督機關
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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