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後之保護扶助事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受刑人執行期滿出監前 或提報假釋前先行調查,必要時,得於釋放前再予覆查。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監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前項保護,除經觀護人、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獄人最近親屬承擔者外,關 於出獄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有關事項,當地更生保護團體 應負責辦理之。
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受刑人入獄後即行調查,釋放前並應覆查。 前項保護,除經警察機關、自治團體、慈善團體及出監人最近親屬承擔者 外,關於出監人職業之介紹輔導、資送回籍及衣食住所之維持等有關事項 ,當地司法保護組織應負責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