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5: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行刑法 第 137 條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 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