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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機關計畫預算執行督導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2
二  目的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督導及考核本署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各署、所) 之公務預
      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
      能有效執行、督導及考核,如期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及各署、所應嚴格遵守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有關其管考作業
      注意事項另訂之。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訂定
2
二  目的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督導及考核本署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署、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各署、所) 之公務預
      算資本支出計畫及非營業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以下簡稱計畫)
      能有效執行、督導及考核,如期完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及各署、所應嚴格遵守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有關其管考作業
      注意事項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