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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 8
八  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者,本院、檢得禁止其進入
    或命其退出,必要時並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91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8
八  民眾或新聞媒體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事者,本院、檢得禁止其進入
    或命其退出,必要時並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