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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時效管制要點 3
三  公文時效管制為本署每一成員之基本職責,實施管制以業務單位主動
    導正為主,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
民國 8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3
三  公文時效管制為本署每一成員之基本職責,實施管制以業務單位主動
    導正為主,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修正
3
  三  公文時效管制為本署每一成員之基本職責,實施管制以業務單位主動
      導正為主,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