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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時效管制要點 13
十三  單位及個人辦理文件具有顯著績效者研考科於年度終了簽請檢察長
      核予獎勵。
民國 81 年 01 月 03 日訂定
13
十三  單位及個人辦理文件具有顯著績效者研考科於年度終了簽請檢察長
      核予獎勵。
民國 80 年 00 月 00 日修正
13
十三  單位及個人辦理文件具有顯著績效者研考科於年度終了簽請檢察長
      核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