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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8
八  發送公文傳真,應先確認接收單位人員、訊號無誤後再行傳輸。傳送
    完畢後再以電話查對傳真頁數相符後,於文稿文面末行加蓋傳真文件
    戳記,退回原承辦人附卷。機密文件應加裝封套密封後退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