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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4
四  下列公文,應先簽請核准後,始得以公文傳真程序辦理。
 (一) 行政院訂頒「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五條各款及第八條所定之
      公文。
 (二) 設有保密代號之文件。
 (三) 偵查或調查中案件之相關文書、資料。
 (四) 提票、押票、釋票、監聽票、扣押命令、處分命令、執行指揮書、
      前科資料。
 (五) 人事命令。
 (六) 與本署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團體間之公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