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1
十一  接收之公文傳真,除有第九點及第十點之情形外,專責人員應即登
      載於「接收傳真公文管制登記簿」 (格式如附件三) ,並在來文文
      面上加蓋機關全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送收發
      室簽收處理。但有時效性者得逕行登載「公文傳真收文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四) 逕送主辦單位處理。機密文件應加裝密件封題後再
      行移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