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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檔案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要點 3
三  文卷由院方保管者,報請銷燬時,由台灣高等法院核定之。但院方保
    管之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檢方歸檔之文卷,應先徵求檢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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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