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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轉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行政執行官遴選作業要點 3
三  行政執行官遴選程序:
 (一) 於每年檢察官年度調動前一至三個月,由法務部調查意願。
 (二) 如有特殊需要,專案陳報法務部辦理。
 (三) 法務部遴選行政執行官應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調
      任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5 日訂定
3
  三  行政執行官遴選程序:
   (一) 於每年檢察官年度調動前一至三個月,由法務部調查意願。
   (二) 如有特殊需要,專案陳報法務部辦理。
   (三) 法務部遴選行政執行官應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調
        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