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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 5
五、對於必須施用手銬之被告,戒護人員應注意避免他人攝錄影,致影響
    其名譽。
民國 80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5
五  對於必須施用手銬之被告,戒護人員應隨時隨地注意盡量避免他人照
    相或錄影,致影響其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