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4
四  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