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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4
四 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