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4: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4
四、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處理。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4
四  法警長應監督法警執行職務,如發現有怠忽或不當情形,應立予糾正
    ,情節重大者並報告書記官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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