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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21
二十一、法警值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法警均應值庭。
    (二)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
    (三)值庭時應服裝整潔,精神飽滿,態度嚴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
          離庭。
    (四)於檢察官偵訊時,應一律禁止旁聽並注意防止竊聽。
    (五)開庭後對於羈押或交保之人犯,應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
          其他法警看守。
    (六)被告經諭知具保者,如需使用電話,應予協助。
    (七)點呼當事人入庭時,應先告知關閉手機,並禁止錄音、錄影。
民國 96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21
二十一、法警值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法警均應值庭。
    (二)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
    (三)值庭時應服裝整潔,精神飽滿,態度嚴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
          離庭。
    (四)於檢察官偵訊時,應一律禁止旁聽並注意防止竊聽。
    (五)開庭後對於羈押或交保之人犯,應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
          其他法警看守。
    (六)被告經諭知具保者,如需使用電話,應予協助。
    (七)點呼當事人入庭時,應先告知關閉手機,並禁止錄音、錄影。
民國 82 年 01 月 30 日訂定
21
二十一  法警值庭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 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法警均應值庭。
   (二) 承檢察官之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
   (三) 值庭時應服裝整潔,精神飽滿,態度嚴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
        庭。
   (四) 於檢察官偵訊時,應一律禁止旁聽並注意防止竊聽。
   (五) 開庭後對於羈押或交保之人犯,應妥為看守或交由法警長指定其
        他法警看守。
   (六) 被告經諭知准保者,如欲借用電話或寫信覓保,應給予借用或代
        為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