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察官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理由聲請羈押者,應於聲請書內載明足認 其有逃亡之虞之具體事實,例如曾因案通緝、曾經抗拒拘提、經常與 走私偷渡者為伍、有犯罪習慣、以匿名信函或電話恐嚇勒索、經常遷 移住居所、案發後急辦出國手續等事實。
六 檢察官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理由予以羈押者,應於卷內以書面載明足 認其有逃亡之虞之具體事實,例如曾因案通緝、曾經抗拒拘提、經常 與走私偷渡者為伍、有犯罪習慣、以匿名信函或電話恐嚇勤索、經常 遷移住居所、案發後急辦出國手續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