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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6
六、檢察官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理由聲請羈押者,應於聲請書內載明足認
    其有逃亡之虞之具體事實,例如曾因案通緝、曾經抗拒拘提、經常與
    走私偷渡者為伍、有犯罪習慣、以匿名信函或電話恐嚇勒索、經常遷
    移住居所、案發後急辦出國手續等事實。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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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察官以被告有逃亡之虞為理由予以羈押者,應於卷內以書面載明足
    認其有逃亡之虞之具體事實,例如曾因案通緝、曾經抗拒拘提、經常
    與走私偷渡者為伍、有犯罪習慣、以匿名信函或電話恐嚇勤索、經常
    遷移住居所、案發後急辦出國手續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