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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4
四、對於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案件及聲請羈押要點第四點所列各款犯行
    ,符合羈押法定要件者,應於卷面註記係重大危害治安案件,即時依
    法聲請羈押。
    前項聲請,除檢察官應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提出必要之證
    據外,並得要求司法警察(官)到場協助。
    重大危害治安案件起訴後,對於未經羈押或已停止或撤銷羈押之被告
    ,公訴檢察官應密切彙整新事證,如有逃匿可能或符合其他羈押要件
    者,應即促請法院依法羈押。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4
四  對於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羈押法定要件
    者,應即依法羈押,以遏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