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2
二、對於司法警察(官)已拘提、逮捕犯罪嫌疑人,認有聲請羈押之必要
    者,應立即指示司法警察(官)於移送書內載明具體事證與相關問題
    。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2
二  內勤值日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人犯,命羈押者,應於當日
    或翌日檢同卷宗及羈押人犯清單,送請主任檢察官轉報檢察長核閱。
    檢察長如認人犯之羈押是否必要有疑問時,得命主任檢察官提訊,訊
    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者,應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