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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注意要點 10
十、聲請羈押被告是否慎重適當,應列為檢察機關年終考評及檢察官個人
    之考核。
民國 81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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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羈押被告是否慎重適當,應列為檢察機關年終考評及檢察官個人之
      考核。如發現執行羈押有違失者,雖未發生冤獄賠償情事,仍應依
      第十二點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