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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
    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
    懲。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9
九、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
    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
    懲。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9
九  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
    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予以適當獎懲。
    前項獎勵部分,除依法敘獎外,得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九項之規定辦理。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8
八  各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及候保
    室;對於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予以適當獎懲
    。
    前項獎勵部分,除依法敘獎外,得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九項之規定辦理。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8
八  各檢察處首席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及
    候保室;對於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予以適當
    獎懲。
    前項獎勵部分,除依法敘獎外,得準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及所屬各
    級法院檢察處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九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