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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身體不適或其他類似之陳情時,
    應即作適當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7
七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身體不適或其他類似之陳情時,
    應即作適當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6
六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對於人犯合理之要求,應迅速
    處理之,不能處理者,應立即向上級長官報告。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或身體不適情狀時,應立即作適當
    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6
六  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應注意人犯之安全維護;並隨時維
    持秩序,防止串證、串供或滋生事端。對於人犯合理之要求,應迅速
    處理之,不能處理者,應立即向上級長官報告。
    負責管理之法警,發現人犯有傷病或身體不適情狀時,應立即作適當
    之處置,同時向上級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