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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6
六、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防護、隔音及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
    、衛生設備及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
    備。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6
六、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防護、隔音及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
    、衛生設備及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
    備。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6
六  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衛生設備及
    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備。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5
五  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衛生設備及
    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備。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5
五  候訊室、候保室應注意採光、通風、衛生設備及整潔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