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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3
三  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人犯,應即將之解送所轄之看守所
    或少年觀護所。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3
三  檢察官聲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之人犯,應即將之解送所轄之看守所
    或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