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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9
十九  在候訊室、候保室監管或留置中之人犯,因庭訊或其他原因而致誤
      餐時,應免費供給餐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9
十九  在候訊室、候保室監管或留置中之人犯,因庭訊或其他原因而致誤
      餐時,應免費供給餐點。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8
十八  在候訊室、候保室監管或留置中之人犯,因庭訊或其他原因而致誤
      餐時,各檢察署應免費供給餐點。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  在候訊室、候保室監管或留置中之人犯,因庭訊或其他原因而致誤
      餐時,各檢察處應免費供給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