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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7
十七  候訊人犯應遵守之事項,由各檢察署另訂之。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於候訊室適當處所供人犯閱覽。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7
十七  候訊人犯應遵守之事項,由各檢察署另訂之。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於候訊室適當處所供人犯閱覽。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6
十六  候訊人犯應遵守之事項,由各檢察署另訂之。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於候訊室適當處所供人犯閱覽。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6
十六  候訊人犯應遵守之事項,由各檢察處另訂之。
      前項應遵守之事項,應張貼於候訊室適當處所供人犯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