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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  除因公務必須進入候訊室、候保室者外,其餘人員及人犯家屬一律
      不得進入。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  除因公務必須進入候訊室、候保室者外,其餘人員及人犯家屬一律
      不得進入。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1
十一  除因公務必須進入候訊室、候保室者外,其餘人員及人犯家屬一律
      不得進入。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  除因公務必須進入候訊室、候保室者外,其餘人員及人犯家屬一律
      不得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