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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候訊室、候保室應配置法警人數,由各檢察署視業務繁簡定之。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  候訊室、候保室應配置法警人數,由各檢察署視業務繁簡定之。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0
十  候訊室、候保室應配置法警人數,由各檢察署視業務繁簡定之。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0
十  候訊室、候保室應配置法警人數,由各檢察處視業務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