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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檢察署)受理下列各
    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1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檢察署)受理下列各
    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民國 93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1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各檢察署) 受
    理下列各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 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 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 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民國 8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1
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各檢察署) 受
    理下列各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 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 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 拘提或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訂定
1
一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處 (以下簡稱各檢察處) 受
    理下列各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一) 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二) 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三) 拘提或通緝到案之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