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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6
六、「他」字案件之分案,應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6
六、「他」字案件之分案,應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二十二點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6
六  「他」字案件之分案,應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九點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6
六  「他」字案件之分案,應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第九點規定辦理。